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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」

主旨:重申各校實施各類學習輔導時,應確依「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」(下稱本要點)相關法規落實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1705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學校確依本要點規定實施各類學習輔導(含課業輔導、補救教學、學藝活動、留校自習),重要原則說明如下:
(一)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,未經學生、家長同意不得先行收費,並請於家長同意書載明該學習輔導之性質(如課業輔導、補救教學或學藝活動),各類學習輔導應分別取得家長同意書。
(二)「留校自習」應遵守不收費、不上課及不考試之規定,並安排輔導工作人員維護秩序。
(三)「課業輔導」實施內容,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。
(四)「學藝活動」係針對學生充實其生活多元知能(含藝術文化、國際教育、鄉土教育、科學探索、體育休閒、童軍團康、校外參訪及其他教育學習活動等),與「課業輔導」應有區隔。
(五)須依規定之時間、節數辦理,學期中之「課業輔導」實施節數每週不得超過5節,且不得於例假日辦理;寒假不得逾40節;暑假不得逾120節。
(六)各類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須依規定辦理,收費標準以「教師輔導鐘點費標準×節數÷0.8÷30」之公式計算之。
(七)學生參加學習輔導活動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。
三、學校於學期中或寒假、暑假辦理「課業輔導」,應於學生自願參加之前提下,徵詢教師授課意願妥為安排相關課務。
四、請學校透過校務會議、教師晨會及相關會議等,落實向所有教師宣導上開事項之規定,並要求教師務必遵守。
五、學校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違失情事,經查屬實者,將依相關法規究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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