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ㄧ、本月案件分析
高中(職)13件、國中29件、國小2件、幼兒園4件、其他11件,合計59件;受傷人數計52人、死亡0人;23件肇因為自身因素(自摔、自撞),14件為他人因素(他人疏失、違規)導致,其餘22件為一般擦撞案件。
二、113年度10月車禍通報案件數與去(112)年同期比較
113年10月件數與112年同期件數比較減少4件,其中高中職減少8件、國中增加4件、國小減少9件、幼兒園增加3件、其他增加6件。
三、宣導重點
10月交通意外案件統計分析,交通工具以「自行車」最多計26件,「機車」次之計17件;車禍型態以「自摔(撞)」最多計23件、「與他人擦撞」次之計20件。另有學生機車無照駕駛8件。
依據本市近期A1交通事故樣態,請各校加強宣導以下事項:
(一) 機車附載乘客安全規範(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)
1. 機車種類:
(1) 重型機車-普通重型機車(排氣量50~250cc)、大型重型機車(排氣量>250cc)。
(2) 輕型機車-普通輕型機車(排氣量≦50cc)、小型輕型機車(電動機車馬力<1.34、行駛速率≦45公里/小時)
2. 附載乘客規定:
(1) 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,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,得附載1人。
(2) 附載坐人後,不得另載物品。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,不在此限。附載坐人不得側坐。
3. 戴安全帽:
(1)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。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,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,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。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,並無毀損、鬆脫或變更之情事。
(2)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,於顎下繫緊扣環,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,穩固戴在頭上,不致上下左右晃動,且不可遮蔽視線。
(3) 請向家長宣導騎機車載孩童上下學,務必讓小孩戴好安全帽,保護頭部安全,避免在事故碰撞時受到重創。
(二) 自行車騎乘安全規則(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、125條)
1. 自行車種類:
(1) 腳踏自行車。
(2) 電動輔助自行車-經型式審驗合格,以人力為主,電力為輔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,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。
(3) 微型電動二輪車-經型式審驗合格,以電力為主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,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。
2. 附載乘客規定: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。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1名幼童者,不在此限。
3. 行駛規則:
(1)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;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。
(2) 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。
(3) 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或轉彎,應依標誌、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。
(4) 右轉彎時,應靠右側路邊右轉。左轉彎時,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。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,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。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,不得左轉。
(5) 自行車屬於慢車,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,應讓行人優先通行。